潮籍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中华总商会理事长高开贤: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法》,推动三地规则对接


25日,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中华总商会理事长高开贤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称,“两会”期间他提出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对接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法》。作为可以直接在港澳特区实施的法律,为港澳特区参与大湾区建设和实现三地规则对接提供法律依据。
 

潮籍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中华总商会理事长高开贤: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法》,推动三地规则对接

高开贤表示,实现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对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珠三角九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体制,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还有利于促进国际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对接,促进生产要素的便捷流动,减少交易成本,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在参与更高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当中,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对接也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共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新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当下,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对接尚未实现。高开贤对《环球时报》记者说,目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合作主要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WTO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以及《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等其他区域合作协议,粤港澳跨境合作的制度条件仍停留在以政府规划或协议为主的阶段,缺乏法律授权和保障。
 
潮籍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中华总商会理事长高开贤: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法》,推动三地规则对接
他解释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是国家规划,性质上属于行政规划,具有指导性和指引性,但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而CEPA协议本质上属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地位,但从国内法来讲,我国国内立法中并没有对区际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做出规定,因此其性质、地位及法律效力等并不明确。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法》。”高开贤对《环球时报》记者说,“以此提出大湾区跨境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合作主体、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发展目标,以及各领域加强合作和实现规则对接的基本要求等具体内容。”
 
同时,高开贤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法》当中明确三地签署的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规定凡属三地已签署行政协议的事项优先适用行政协议的约定。此,还应明确区域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及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开贤称,《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法》制定后,建议将其作为可以直接在港澳特区实施的法律,为港澳特区参与大湾区建设和实现三地规则对接提供法律依据。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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