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潮汕商会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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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潮汕商会公益慈善基金会
章 程
(征求意见稿)
为敦睦乡谊、弘扬文化、促进工商、服务社会、扶贫救灾、更好的弘扬潮人精神、传播潮人文化,经研究决定成立商会公益慈善基金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名称:义乌市潮汕商会公益慈善基金会,本章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义乌市潮汕商会内设机构,隶属于并接受义乌市潮汕商会理事会领导,重大事项报商会理事会决定,日常工作由基金会按本章程执行,基金会任期与理事会同步。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在义乌市属区域及周边区域经商创业的潮汕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牟利民间慈善组织。本会敦请各界乡亲、贤达仁士本着理解、信任、配合、支持之心,竭诚支持本会善举,慷慨解囊捐资,不断充实基金会,以使本会得以长期延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宗旨: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弘扬爱国爱乡爱商会精神,维护社会公德,构建和谐商会;
2、团结在义乌及周边地区的潮汕籍乡亲,敦睦乡谊,共谋发展,关怀民生,弘扬文化,服务社会,扶贫救灾。
3、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联络,提升本会知名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4、立足义乌,联络全国,增进大家的乡情、亲情、友情,增强归属感、荣誉感和认同感。
第五条 筹资形式:本会主要采取热心人士自愿捐资本会金额作为基金。
第六条 基金来源
1、捐资者自愿捐资的款项;
2、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使用范围
1、奖励
① 具有突出贡献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在义乌的潮汕籍人士(以义乌市潮汕商会会员为主要对象);
② 在义乌被确认见义勇为的潮汕籍人士(以义乌市潮汕商会会员为主要对象);
2、扶助
① 会员家庭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生活困难者(以居住义乌为主)视情发放生活补助费;
② 为意外事故或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困的会员家庭(以居住义乌为主)一次性发放补助金;
③ 其他经理事会讨论确需扶助的事项。
3、助学、奖学
① 资助会员中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子女求学(主要资助学费);
② 奖励会员子女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4、捐助与潮汕商会有关公益事业建设;
5、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第八条 财务管理:
本会财务独立,由会计、出纳、财务监督若干人组成。
1、财务人员应遵守本会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按有关财务审批权限,把好财务关,每一张发票必须有资金支付用途、经手人、验证人、审批人;做到财务公开、账务清楚。
2、审批权限:
① ¥ 以内由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②¥ 以上¥ 以内,必须经过基金会成员签字同意;
③¥ 以上¥ 以内,报商会理事会会长审批;
④¥ 以上¥ 以内,必须经商会常务会长会议成员集体讨论,2/3以上表决通过;
⑤¥ 以上必须经商会理事会集体讨论,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业务范围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不断增强会员的奉献理念,精诚团结,务真求实,规范运作,促进会务不断发展;
2、广泛发动广大潮籍乡亲积极参与本会,不断壮大基金组织;
3、开展慈善公益、团结互助活动,服务乡亲,造福桑梓;
4、搭建互动平台,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密切乡情,共树乡荣。
第十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经基金会领导成员表决通过后报商会理事会审议实施。
第十一条 章程终止
本会因分立、合并等需要终止本章程,由基金会领导成员提出终止动议,经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基金会。
2011年 月 日
意见和建议收集人:
王少坤:13906890083
陈见新:13906890407
附件1:
义乌市潮汕商会公益慈善基金会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鼓励商会会员子女努力学习,弘扬潮人精神,光大潮人门庭,促进在义乌潮籍乡亲人才辈出,造福桑梓,特设立奖学金,奖项如下:
特等奖:1、被保送上国家985、211大学的奖励10000元;
2、第一批次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奖励10000元;
一等奖:1、第一批次录取进国家985、211大学本科的奖励5000元;
2、被义乌中学提前录取的奖励5000元;
3、被保送上国家普通大学(985、211以外)本科的奖励5000元;
二等奖:1、第一批次录取进除国家985、211大学外其他大学本科的奖励3000元;
2、被义乌中学正常录取的奖励3000元(不含其他途径录取的);
三等奖:被义乌二中正常录取的奖励2000元(不含其他途径录取的)
说明:
受奖对象限为义乌市潮汕商会会员子女;
录取就读学校仅限以上学校范围,不含其他地区学校;
大学艺术类、体育类列为国家第一批次(含零批次、提前批)招生的院校,享受同等奖励。
会员子女高中阶段在义乌就读,因户籍关系回乡参加高考的,予以承认。
奖项设置依实际情况于每年实施前可进行修改。
附件2;
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名单
“985”工程大学名单(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
一期(34所)
清华大学 微博 北京大学 微博 厦门大学 微博
南京大学 微博 复旦大学 微博 天津大学 微博
浙江大学 微博 南开大学 微博 西安交通大学 微博
东南大学 微博 武汉大学 微博 上海交通大学
山东大学 微博 湖南大学 微博 中国人民大学
吉林大学 微博 重庆大学 微博 电子科技大学 微博
四川大学 中山大学 微博 华南理工大学 微博
兰州大学 微博 东北大学 微博 西北工业大学 微博
哈尔滨工业大学 微博 华中科技大学 微博 中国海洋大学 微博
北京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微博 同济大学 微博 中南大学 微博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微博
二期(5所)
中国农业大学 微博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微博
华东师范大学 微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微博
“211”工程大学名单(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
北京(26所) 清华大学 微博 北京大学 微博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微博 北京邮电大学 微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微博 中央民族大学 微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 微博 中国政法大学 微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央音乐学院 微博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微博
北京交通大学 微博 北京科技大学 微博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微博 北京中医药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微博
北京师范大学 微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微博
上海(9所) 复旦大学 微博 华东师范大学 微博 上海外国语大学 微博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微博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微博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天津(4所) 南开大学 微博 天津大学 微博 天津医科大学 微博
河北工业大学
重庆(2所) 重庆大学 , 微博 西南大学 微博
河北(1所)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山西(1所)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1所) 内蒙古大学
辽宁(4所)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微博 辽宁大学 微博
大连海事大学
吉林(3所) 吉林大学 微博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黑龙江(4所) 东北农业大学 微博 东北林业大学 微博 哈尔滨工业大学 微博
哈尔滨工程大学 微博
江苏(11所) 南京大学 微博 东南大学 微博 苏州大学
河海大学 微博 中国药科大学 微博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微博
南京师范大学 微博 南京理工大学 微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微博
江南大学 微博 南京农业大学 微博
浙江(1所) 浙江大学 微博
安徽(3所) 安徽大学 微博 合肥工业大学 微博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微博
福建(2所) 厦门大学 微博 福州大学
江西(1所) 南昌大学
山东(3所) 山东大学 微博 中国海洋大学 微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微博
河南(1所) 郑州大学 微博
湖北(7所) 武汉大学 微博 华中科技大学 微博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微博
华中师范大学 微博 华中农业大学 微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微博
武汉理工大学 微博
湖南(3所) 湖南大学 微博 中南大学微博 湖南师范大学 微博
广东(4所) 中山大学 微博 暨南大学 微博 华南理工大学 微博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1所) 广西大学
四川(5所)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微博 电子科技大学 微博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微博
云南(1所) 云南大学 微博
贵州(1所) 贵州大学 微博
陕西(7所) 西北大学 微博 西安交通大学 微博 西北工业大学 微博
陕西师范大学 微博 西北农林科大 微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微博
长安大学 微博
甘肃(1所) 兰州大学 微博
新疆(2所)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微博
海南(1所) 海南大学
宁夏(1所) 宁夏大学 微博
青海(1所) 青海大学 微博
西藏(1所) 西藏大学
军事系统(3所) 第二军医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附件3
全国艺术类、体育类一本院校名单
艺术类一本院校名单
1中央音乐学院
2上海音乐学院
3中央戏剧学院
4中国美术学院
5上海戏剧学院
6中央美术学院
7西安美术学院
8北京电影学院
9西安音乐学院
10中国音乐学院
11中国戏曲学院
12武汉音乐学院
13北京舞蹈学院
14南京艺术学院
15天津音乐学院
16吉林艺术学院
17四川音乐学院
, 18天津美术学院
19湖北美术学院
20沈阳音乐学院
21新疆艺术学院
22广西艺术学院
23鲁迅美术学院
24山东艺术学院
25四川美术学院
26广州美术学院
27星海音乐学院
28云南艺术学院
29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体育类一本院校名单
1、北京体育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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