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族】被啃长辈的逆袭!不想“退休后”生活凄惨,律师一招跟“啃老族”断舍离!

【啃老族】被啃长辈的逆袭!不想“退休后”生活凄惨,律师一招跟“啃老族”断舍离!

37岁未婚男子阿昌(化名)是家中独生子,因长期不工作、整天沉迷网路游戏,连生活费都要靠父母接济,无法独立、自力更生。其老父亲看不下去、依民法1128条规定提告要把阿昌踢出家门。台南地院法官审认阿昌父亲主张有理,判阿昌须从父亲的住家分离,此案还可上诉。

台湾经济产业面临困境,景气差、工作难找。即便找得到工作的年轻人也面临长期低薪无解的情形。而找不到工作的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加上社会家庭价值观改变、年轻男女晚婚或不婚的趋势加剧,种种在环境的冲击让年轻人干脆回家当啃老族

 

不过,当然没有父母希望自己子女变成啃老族啃食家中财产,但万一真的出现这样窝居在家中、无法独立自主生活的成年子女,爸妈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因应方式呢?

 

关于“家”的定义

“什么?法律上竟然对于‘家’有做出定义?”

 

(笔者按:我明白大家的惊讶,即便是念法律系的我们,也很少看到这些冷僻的条文 XD)

 

没错,民法第1122条明白规定,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就是“家”。

 

而家中的成员,可分为 1.家长,以及除了家长之外的 2.家属(民法第1123条规定参照)。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所谓的“家属”,不一定要有亲戚关系,只要上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都算是家属。因此,假设未婚妻订婚后就和未来公婆同住,即便未婚妻尚未和儿子结婚,也算是夫家中的“家属”(23上3096判例参照)。

 

家长的产生

“那家长的人选要如何产生呢?”

 

原则上,家长的人选由亲属来推举。但无推举的话,以中国人重视辈分的传统,就直接由最尊的长辈担任;辈分相同者,就由年长者担任。若被推举人选不愿担任,还可指定亲属一人代理(民法第1124条参照)。

 

而担任家长的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家务,而且还可以委讬家属处理(民法第1125条参照),所以拥有分配家务的权限。

 

啃老族分家的依据

对于“家长”、“家属”的定义了解后,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分家依据的规定:

 

家长对于已成年或虽未成年而已结婚的家属,得令其由家分离。但以有正当理由者为限(民法第1128条参照)。

 

闻中的阿昌,已经超过20岁,当然是成年人,而且看来并没有不能工作的特殊原因存在(从新闻中看来,唯一不工作的原因似乎是打电动打到没有时间),因此,依照民法第1128条规定,家长确实是可以依此请求法院裁判阿昌离家自立更生的。

 

律师心底话

有时家中啃老族的出现,或许就是长辈默许、纵容的结果。因此,长辈未必真的希望这个啃老族离家吃自己。

 

所以要特别提醒大家,能依民法第1128条向法院诉请分家的人,就只有“家长”,如果是同居亲属看不下去长辈的钱财一点一滴流失用在供养米虫上,就见义勇为的跳出诉请法院分家,还是会被法院驳回声请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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