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没什么人知道,外国驻汕头领事馆有几个?

曾经一篇某单位

《近代各国驻汕头领事馆》

红遍汕头朋友圈

不少胶己人

倍感自豪,说汕头历史上是

“领事风云地”

“汕头版滩”

“国际大都市”

……

我说,其实没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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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领事?什么是领事馆?

其实领事≠领事馆!

首先,我特意借下此文的部分截图,里面写“有13个国家在汕头设立领事馆。”请大家注意划线部分,清朝民国领事和领事馆是指不同的含义,所以如果没有分辨清楚文献档案中,领事和领事馆具体指什么。就会出现误认和差错。

我们来学习

什么是领事?

什么是领事馆?

第一、根据国家利益适时设置领事和领事馆

无论是清朝还是民国,各个国家会首先根据在汕头的商业利益,适时派遣相对应级别的驻汕头领事官员,再根据各个国家在汕头的政治利益,适时设置对应级别的领事馆机构。

1916年01月(洪宪01年01月)北洋政府外交部驻中国各国领事头衔名称档案-潮海关监督司兼任外交部汕头交涉员函送北洋政府外交部《汕頭各國領事員額及漢洋文銜名表蓋印外人護照表請核辦由》

第二、等级分明的领事和领事馆

根据国家在汕头的商业和政治利益的重要程度,从最不重要到最重要的级别,下面依次介绍领事与对应领事馆各类等级。

第一级:兼任领事

最不重要的领事,适用于在汕头的商业利益不重要的国家,此类国家一般会把驻汕领事的头衔,请友好国家的驻汕头领事兼任,而本国家不需要派人来。例如:英国驻汕头领事兼任奥匈帝国驻汕头领事。

第二级:署理领事

有空就来的领事,适用于在汕头的商业利益有点关联的国家,此类国家会直接把汕头周围其他城市的本国领事,加个署理头衔,兼顾汕头事务,有空就来,没空不来,例如:比利时驻广州领事署理三水、北海、汕头。

第三极:代理领事

紧急临时的领事。适用于特殊时段的领事,例如老领事交接的空窗期、现任领事回国期间、现任领事生病犯法逝世等特殊时期的代理领事。例如:日本驻汕头领事由书记生代理。

第四级:副领事与副领事馆

半专业外交领事,又称商业领事,适用于在汕头有重要商业利益关系的国家,该领事对外称副领事,一般由在汕头最大的本国商业洋行的老板兼任,或者请友好国家的商业洋行老板兼任,而对应的副领事馆机构是一般设立在其公司,本国外交部门依法授予领事的职权,但是不包括工资和待遇。例如荷兰尼德兰王国驻汕头副领事由荷兰安达银行汕头行长代理兼任。

第五级:领事与领事馆

专业外交领事,又叫正领事,适用于在汕头有重要商业政治利益的国家。而对应就是领事馆,其机构为正常标配,拥有行政和商业内设机构,其领事的职权和待遇由该国外交部门授权核发,并接受该国驻华公使节制管理,可以拥有自己产权的领事馆建筑,或者租赁当地建筑。例如:英国驻汕头领事、英国驻汕头领事馆。

第六级:总领事与总领事馆

最高级别的领事,建立在大城市及省会政治中心的外国大领事馆,与之对应的总领事馆,拥有行政、商业、文化、军事内设机构,且拥有自己产权的领事馆建筑,并负责管理该国在本地的其他机构和商行。从1861-1949年外国没有在汕头设立总领事馆。

1913年03月12日-1922年01月17日(民国01年-11年)外务省战前期外务省记录日本驻汕头代理领事内田庄五郎、驻汕头代理副领事河西信、驻汕头领事深泽暹报告日本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在外国各国公馆关系杂件、外国领事馆关系事项调查取证报告中国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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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有13个领事馆吗?

实际只有5个!

请大家根据上一节领事级别

来分析汕头实际有几个领事馆

第一、有的国家驻汕领事连人都没有来

根据该某志书、百度贴吧、某潮汕历史书籍及某重点中学中考复习试卷都写有13个国家在汕头开过领事馆。但是,这些文章很多来源于一本《清季中外使領年表》,而我们在查阅这本书的原文中发现

两个忽略文字记录:

“某国家领事兼任驻汕头某国家领事”

“某国家驻厦门署理北海、汕头领事”

根据清朝总理事务衙门各国驻汕头通商口岸领事分档案中,汕头开埠后,各个国家外交部要根据本国在汕头贸易情况,适时考虑是否需要派驻领事。

如果该国在汕头领事事务很少,国家可以把本国驻广州、厦门等地领事,加挂“署理汕头领事”的头衔,这就是第二级别领事:署理领事,例如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驻汕领事设置都是这样所以他们国家领事没来过汕头。

如果该国在汕头利益很少,就会邀请其他友好国家代为兼任,就会记录“某国家领事兼任驻汕头某国家领事”。这就是第一级别领事:兼任领事,例如奥匈帝国和俄国自始至终都是由其他国家驻汕头领事兼任。

1902年10月06日(光緒28年09月05日)清朝总理事务衙门外交部門发往总税务司及潮州府《本年夏季分駐汕頭各國領事姓名及洋商字號開單咨明由》

连人都没有来?机构和建筑还要建吗?

第二、有的国家驻汕头领事是“因事而来,完事就回”

根据清朝总理事务衙门外务档案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中,记录很多清朝民国的汕头涉外事件,这些事需要外国驻汕头领事和汕头地方政府共同协调处理,这就产生外国为了专注处理某事件,而派驻汕头特别领事,也叫荣誉领事,就像清朝钦差大臣。

例如:1862年12月07日(清朝同治01年10月16日)荷兰尼德兰王国派委李质逊驻扎汕头担任领事官,他是有任务,带上荷兰建交国书到清朝,还要协调处理江苏有荷兰人在当地购地事件。为解决此事,荷兰王国特派李质逊领事到中国。

1862年06月~1863年02月(同治01年05月~同治01年12月)清朝总理事务衙门外交部門与两广总督《荷蘭總領事及汕頭領事李質邀請立約》

1863年李大人处理完事,就回国,没错,他风尘仆仆的来,轻飘飘的回去,下任领事就交给其他国代理了。

又例如:1925年10月广东财政厅在潮汕地区开始施行《对石油类供应专卖制度暂行条例》,对苏联石油进出口实行专卖优惠,苏联因此事派人驻汕头担任领事。但是两年后,由于政策制度无法继续施行和美国驻汕领事的抗议,苏联驻汕头领事回国,机构也关闭。

1926年02月20日(民国15年)日本驻汕头代理领事内田庄五郎报告日本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汕头地方实施石油类专卖制度》

同理,丹麦、荷兰、俄国(苏联)均没有在汕头建立长期领事,更加不用讲建立领事馆机构和建筑。

第三、商人兼任驻汕领事(副领事)

在清朝总税务司(清朝海关)、粤海关发往总理衙门的《关于驻汕头通商口岸领事身份核查》通报中,经常着重核查领事是否有商人身份。这就是第四级别领事:副领事。这种商人兼任本国驻汕领事的方法,深受成本至上的西方国家喜爱,一来既不用发工资,也不用派人,还自己解决住房,还可以代理领事,一举四得。

例如:挪威瑞典联盟(这是一个国家还是两个国家?后面有讲)驻汕头副领事从1879年到1904年之间,依次是由德国鲁麟洋行、德国元兴洋行的老板代理兼任

1879年06月29日(光緒05年05月10日)总理事务衙门回复粤海关《咨復粵海關監督查明瑞典挪威國駐汕副領事莃路賒係商人兼充由》

同理,荷兰王国驻汕头副领事在1924-1948年间,是由荷兰安达银行汕头分行和荷兰渣华邮船汕头有限公司的老板代理兼任领事。所以这两个国家都是以汕头洋行为门面,以自己的汕头生意为主要,挂个某国领事的头衔,那还要建立专门的领事馆吗?

综上所述

近代外国驻汕头实际专门领事馆

仅有五个国家

英、美、法、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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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外国驻汕领事馆

我有话要说!

第一、清朝和民国驻汕领事机构和领事有区别吗?

再看某单位这篇文章,分清朝民国分析领事馆?这里有个问题,难道因为改朝换代?领事馆和领事进行更换吗?答案是没有,根据清朝总理事务衙门清档和北洋政府外交部从1908-1915年的驻汕头领事信息,并没有因为朝代更换而换领事。

再根据清朝辛丑条约原文,第六款(戊)条”和北洋政府外交部善后条款原文,共同表明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承接清王朝的庚子赔款未付款项,按计划要赔付到1940年为止。所以汕头跟国内其他开埠口岸,要负担起庚子赔款一部分,各国驻汕头领事机构要监督地方政府按时缴交庚子赔款到指定银行,所以综上所述,各国领事馆机构在辛亥革命前后无本质上变化。

第二、各国驻汕头领事馆基本信息

在截图看看某单位文章的表格,说实在,各条信息跟现有公开档案有很大出入,整理相当马虎应付。现逐条纠正如下: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驻汕头领事馆,领事设置于1862年,领事设置于1863年,领事机构在潮州和潮海关均设有办事处,是近代外国驻汕头领事、领事馆、领事机构时间最长的单位,现存的领事馆位于濠江礐石街道范围,并多次在其他国家在汕头领事空档期内,兼任其他国家驻汕头领事,第一任专职领事是英国人坚佐治(Caine, Geroge W.)(第五级别正领事)1860年07月-1868年05月(清朝咸丰10年5月-清朝同治7年4月)。

美利坚合众国驻汕头领事馆,领事设置于1861年,领事机构设置于1870年,领事馆机构在1875-1906年因故闭馆停止营业。1909年领事机构及建筑重新复业,后该机构经过多次搬家,从礐石搬到崎碌(外马路)。第一任领事(第五级领事)是美国人巴力烈(Bradley.Chas.W.Jr.)(第五级领事:领事),在任时间是1861-1864年2月(清咸丰11年-同治3年正月)。

1919年台湾总督府图书馆藏书《汕头灾害写真贴》南澳大地震美国领事馆损毁情况,该书藏于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法兰西共和国驻汕头领事馆领事在1904年设置,领事馆建筑及机构在1906年建立,1860-1906年间的领事由英国驻汕头领事兼任或英国商行老板兼任,领事馆旧址位于现在外马路新华印刷厂的厂房(现在已经被拆除)。第一任领事是法国人道弥乐(Daumiller, H.)(第五级领事:领事),在任时间是1904年-1906年09月(清光绪30年-清光绪32年7月)

1919年(民国8年)台湾总督府台北气象测量气候所《台湾气象报告第六卷》-汕头南澳大地震报告汕头崎碌法国驻汕头副领事馆损毁情况

德意志帝国驻汕头领事馆,领事在1866年设置,领事馆建筑及机构在1975年建立,领事馆旧址位于现在外马路汕头市文化馆(原领事馆在1919年,由于北洋政府段祺瑞宣布対德参战,并为战胜国,根据巴黎和会,该建筑被驻汕头日本领事馆接管,其海坪土地被英国接管并)。第一任领事(第四级别副领事)是德国人德国鲁麟洋行老板库呂各尔(Krger, Caesar),在任时间是1866年06月-1870年03月(清同治5年5月-同治9年2月)。

1915年08月11日《东亚官方指南:欧洲和亚洲之间的横贯大陆连接》第四章中国地区第270页,比例尺: 1/7500,日本东京国家铁道院出版,日本东京野村宗师郞绘制臺灣總督府圖書館藏書

日本驻清国汕头领事馆,领事在1872年设置,领事馆机构在1905年建立,1905-1907年间称为日本驻清国厦门领事馆汕头分馆,其领事称为汕头分馆主任,1907-1945年间称为日本帝国驻汕头领事馆,其领事馆建筑1905-1922年位于外马路南北园附近(已经被拆),1922-1939年位于现在大华路出入境检疫局,1939-1945年位于外马路永平路交界的旧永平酒楼。从1872-1945年共计有15位日本驻汕头领事,第一任领事(第五级领事)是日本了大贺龟吉(Ohga K.),在任时间是1905年03月-1907年04月(清光緒31年2月-光緒33年3月)。

日本驻汕头领事馆全体人员、家属及在汕头日本人在崎碌日本驻汕头领事馆前的合照。正中央是徳丸作蔵(Tokumaru Sakuzo)日本驻清国汕头领事第一任正式正领事(第五级),历史上日本驻汕头第五任领事,在任时间是1907年03月-1912年7月5日(清朝光緒33年3月-民国元年7月)。

挪威王国驻汕头副领事馆(瑞典挪威联盟驻汕头副领事馆)

这个领事馆有特殊性,因为在1814-1905年世界上存在挪威挪威-瑞典联盟(Norwegian-Swedish League)的主权国家,所以在这里期间该联盟在汕头领事为称为瑞典挪威联盟驻汕头副领事馆和瑞典挪威联盟驻汕头副领事,该领事设置于1879年03月,首任副领事是德国鲁麟洋行莃路舍•徐律斯(Hlse, William),为第四级领事:副领事(商业领事)。在任时间是1879年03月-1883年12月(光绪5年2月-光绪9年11月)。

1905年06月07日,挪威议会宣告瑞典挪威联合解体。根据瑞典与挪威签订《卡尔斯塔德条约》,两国驻汕头领事改为挪威王国驻汕头副领事馆,暂时保留对瑞典驻外事务的办理,继续由1902年10月06日(光绪28年09月05日)就任的夏罗俾(Franz Heinrich Lueder)作为首位挪威王国驻汕头副领事,他是德国元兴洋行经理,为第四级领事:副领事(商业领事),领事馆设置在元兴巷的德国元兴洋行里面。

1919年11月20日《朝鲜满洲支那案内》第十四章178页,汕头基本概况汕头市街道地图,大正八年六月二十日,日本铁道省总编纂,日本东京丁未出版社出版,东京筑地活版印制版所株式会社绘制

1921年11月2日因德国一战战败,英国作为战胜国,接收原元兴洋行产权及机构,挪威副领事馆机构迁移至外马路长仁里顺泰洋行。领事由英国开滦煤矿汕头代理商顺泰洋行主任特•卡尔•兰都马(T.Carr Ramsey)任挪威王国驻汕头副领事馆领事担任。

1939年11月02日挪威副领事馆机构及领事因汕头沦陷,被迁移至永平路2号日本台湾银行汕头支店楼上,接受陆支波集团军派遣部队司令部管辖。

荷兰尼德兰王国驻汕头副领事馆,该领事设置于1862年,首任领事是在1862年12月07日(同治01年10月16日)荷兰王国派委本国人李质逊(Richardson, Thomas William)驻扎汕头担任领事官,为第五级别领事:正领事。但是1873-1924年间,该国领事及及其机构降为第一级别:兼任领事(由其他国家驻汕头领事兼任)或者第二级别:署理领事。

1924年02月13日(民国13年2月13日)荷兰王国委任荷兰安达银行(Nedendtandelhe Qnduiede Handtyedante)汕头支行的行长范斗文(ALnWVan Dobben)驻汕头副领事,为第四级别领事:副领事,领事及其机构复业,地址在海关街1号(外马路1号)。但是银行业绩不好,银行于1928年04月18日(民国17年3月4日)停业关闭,领事官及领事机构又一次撤走。

1924年02月10日(民国13年)外务省战前期外务省记录日本驻汕头领事打田庄六报告日本外务大臣经济公报情报大正13年142号《外国领事馆关系事项外国银行开办事项-荷兰安达银行》

1942年07月12日荷兰尼德兰王国驻汕头副领事馆重新开馆,并委任领事,由民国外马路302号的荷兰汕头渣华邮船公司主管兼任副领事馆事务,该公司主要经营南洋印尼到中国华南港口运输贸易。

1942年07月12日(民国31年07月)南京国民政府驻荷兰尼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部、外交部荷兰渣华游船公司的互为设立领事认证文件《汕头市政厅及广东省政府关于外马路302号的荷兰汕头渣华邮船公司主管兼任副领事馆事项》

来源:辉忆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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